一、典型案例:最高法(2021)民申142号案件
案件事实:某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张某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张某自筹资金、自主经营案涉工程,公司收取3%管理费但未参与实际管理。施工期间,张某以公司名义对外采购建材产生欠款,供应商起诉公司支付货款。公司主张与张某系内部承包关系,应由张某自行担责。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双方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公司需对张某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法院援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转包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关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条款,认定内部承包关系不成立。
二、类似情况的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风险
若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仅以内部承包之名行挂靠之实,可能被认定为“两包一挂”。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缺失上述证据将导致内部承包合法性基础丧失。
(二)合同效力风险
管理监督形式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企业仅收取固定管理费而不参与质量管控、进度监督,符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转包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企业将丧失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基础。
(三)责任承担风险
实际施工人对外行为的责任归属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民法典》代理制度相关规定,若合同以企业名义签订,即使内部约定责任归属,企业仍可能因“表见代理”被判令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仅以“加盖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即认定企业责任,加重企业负担。
(四)地域裁判差异风险
不同地区对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如浙江地区注重审查隶属关系与管理支持,而广东部分法院直接以“承包人无资质”否定内部承包关系,导致跨区域经营企业面临合规性风险,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适用差异情形。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一)规范用工关系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留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证据,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完整用工档案,确保劳动关系真实性。
(二)强化实质管理
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在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履行管理职责,留存监理日志、检查记录、会议纪要等管理痕迹,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要求。
(三)完善合同条款
明确企业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固定管理费+完全自负盈亏”的条款设计,增加风险共担条款。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细化工程款支付、质量责任、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四)建立风险审查机制
定期排查项目合规性,重点核查劳动关系存续状态、管理义务履行情况,对社保中断、管理缺位等风险及时整改,建立跨区域项目的法律合规审查制度,预判不同地区的司法裁判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