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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7月1日起施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7 作者: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日前,《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其中,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既有住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

  《办法》明确,在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及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下列行为:拼装电动自行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等,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回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办法》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销售、登记制度,通过赋码溯源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对蓄电池实施定期检测,按照国家规定对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蓄电池进行报废处理。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办法》要求,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有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及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结合实际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做好衔接工作;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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